借款时要注意的问题 环球百事通
一、未写借款利息,也未写利率按多少计算,视为无息。
(相关资料图)
1、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息)。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A以借款人B名义向C借款,还款责任应该由A承担
比如:A以表妹B的名义向C借款,但B否认,这时应该由A还款。
理由:借款这一行为没有得到B的授权,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得到B的事后追认。可见,A与B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不能成立。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借条,但借贷是否成立,还要看实际交付的证据,也就是以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为生效条件。
1、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否认借条上签字的真实性,就是对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可。
2、还要有借款已实际交付的认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借款,法院会根据借款来源、交付凭证、交付方式、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款金额的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借款是否实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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