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擅用“明星同款”,侵权+赔偿!
(资料图)
广东汕头:擅用“明星同款”,侵权+赔偿!
肖像对于影视艺人等公众人物而言,其具有一定公众辨识度和巨大的商业价值。然而,一些商家法律意识淡薄,为吸引消费者,擅自使用明星肖像做“明星同款”的销售策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近期,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贵屿法庭成功调解了一宗涉明星肖像权纠纷案件。
原告系影视演员,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21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某内衣配件厂在其运营的某平台网店中,擅自使用自己的姓名、肖像进行服装销售宣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极易使大众误以为双方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商业代言工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过进一步审查和研判,发现被告运营的某平台网店确实存在侵权事实,为及时降低双方损失,将纠纷化解在诉前,承办法官首先针对被告存在的侵权行为进行释法明理,说明侵权后果,引导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被告最终正视问题,立即停止了侵权行为,但在赔偿数额上与原告诉求存在较大差异。对此,考虑到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短且危害性较低,法官积极与原告进行协商,向其说明被告的真实经营情况以及赔偿难处。在法官反复沟通、协调下,当事人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案得以圆满化解在诉前。
来源:天平阳光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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